豫银保监复〔2021〕628号
你行《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桥路分理处终止营业的请示》(巩农银〔2021〕20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21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桥路分理处终止营业。
二、你行应妥善处理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桥路分理处终止营业后的清理及善后工作。
三、你行自收到批复后15日内将该该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缴回我局,并自完成工商、税务部门等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此复。
2021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李悦 )